乐山市经信委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来源: 市经信委   发布时间:2017-12-25 05:41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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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经信委主体责任清单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工业经济、信息化和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等有关工业经济的政策措施,研究拟定全市有关工业经济、信息化和无线电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指导推进中小企业发展,组织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工业化与城镇化联动,负责推进全市工业结构调整。

(二)负责拟订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工业强市战略。

(三)负责全市经济运行调节,监测、分析经济运行态势和质量,建立全市工业经济运行预警机制,研究拟定中、近期经济运行目标、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电力、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重要物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工作;指导和协调应急情况下重要物资的生产组织和调配工作;负责市级医药储备的监督管理;承办年度工业经济目标责任考核。

(四)负责全市企业技术改造推进工作;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规划和政策;制定并发布全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引导目录;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意见,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规划内技术改造项目的上报、审批、核准、确认和登记备案与监督,组织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国家有关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全市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研究制定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指导企业技术创新、技术引进、重大装备国产化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编制下达全市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认定和建设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产业园区建设发展的牵头指导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园区、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园区和产业的合理布局,负责推进重点产业园区建设发展,推进产业园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组织实施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计划。

(七)负责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协调推进工业化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相关重大示范项目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八)负责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负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融资体系建设并实施行业监管,负责制订工业发展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生产运行等涉及财政、信贷、税收、保险等方面问题的协调,指导工业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指导企业股份制改造,参与工业企业上市培育工作。

(九)负责工业企业的宏观管理和指导,负责对国家重大工业经济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督查,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组改造、兼并重组;综合协调全市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指导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负责全市大企业大集团和龙头骨干企业的培育工作;研究拟定全市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中小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指导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工作;指导配合区县处理企业稳定工作。

(十)负责对全市工业各行业实施行业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政策措施。参与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推进产业发展;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与行业标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参与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指导工业、信息化和无线电领域的社会中介组织发展。

(十一)综合分析市场动态和发展趋势,拟订工业企业开拓市场和产品促销的政策措施,支持企业巩固和扩大市场份额;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的政策建议;参与区域经济合作、承接产业转移和招商引资工作。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国际化经营、境外投资及兼并重组。组织工业企业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产业损害调查。

(十二)统筹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政策,指导企业信息化、电子商务和物联网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面向社会服务网络的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十三)负责全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协调和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制订通信管线规划并承担相应的管理工作,协调电信市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四)组织协调全市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指导信息安全防范工作,参与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重大事件。

(十五)统一配置和管理全市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负责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和干扰查处,协调无线电管理的相关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十六)负责拟定全市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规划及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军工技术转民用和民口单位参与军品科研生产,推进全市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工作;负责组织申报国家、省、市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工作;负责协调在乐山国防军工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有关重大事项,协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地方条件保障和民口军品协作配套工作;承办全市国防科技工业相关工作,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七)负责全市盐业行业管理工作,承担食盐专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盐业发展规划,制定、组织实施产业政策等。

(十八)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煤炭、电力行业管理职责的分工。市发改委承担全市煤炭、电力等能源行业规划。市经信委负责煤炭、电力运行调度管理工作,协调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市安监局承担煤炭生产安全监管职责。补充职责:1、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循环经济、低碳发展等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工作。2、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节能环保等有关规定,负责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3、负责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4、研究制定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开展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工作。5、牵头负责工业企业堆场料场扬尘整治。6、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产业园区发展工作。7、牵头负责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工作。8、会同有关部门推广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9、牵头负责工业布局结构调整和工业能源结构调整、重污染企业退出、企业退城入园等工作。严把项目准入关,防止重大敏感项目在正常生命周期内因环保原因停产或搬迁、关闭。

安全生产职责:(1)负责对民用爆炸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指导电力、电子信息产品制造、重大技术装备、机械、冶金、建材、化工、医药、轻工、纺织、机电、通信等行业(系统)规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成品油市场监管,负责电力、石油天然气运行协调,保障能源供应稳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2)指导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将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开展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工作,作为办理相关项目核准的重要依据。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治理上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3)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和安全设备制造企业发展和壮大。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

(4)负责工信部公告内车辆生产监管,若不符合公告要求逐级上报,由工信部暂停或者撤销所许可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会同相关部门和执法机关依法查处从事成品油经营的非法经营点。

(5)负责组织重要时期、重点区域、重大活动的无线电安全保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频率和台站管理,查处有害无线电干扰行为,重点保障航空、铁路、水上交通通信频率安全。

(6)负责职责范围内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7)协助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核发工作,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民爆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违法行为。

(8)在职责分工范围内,配合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环保职责:1.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循环经济、低碳发展、污染防治等工作。

2.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节能环保等有关规定,负责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

3.负责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

4.研究制定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开展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工作。

5.牵头负责工业企业堆场料场扬尘整治。

6.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产业园区发展工作。

7.牵头负责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8.会同有关部门推广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9.牵头负责工业布局结构调整和工业能源结构调整、重污染企业退出、企业退城入园等工作。严把项目准入关,防止重大敏感项目在正常生命周期内因环保原因停产或搬迁、关闭。


乐山市经信委行政权力项目


序号1

权力类型: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经济运行科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已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发现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成品油经营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成品油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0833—2132852、2130676

序号2

权力类型: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对违反《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条例行为的处罚(节能监察处罚)

责任主体: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科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条例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或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0833—2132852、2130676

序号3

权力类型: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处罚

责任主体:电力和安全科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检查(勘察)调查,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核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0833—2132852、2130676

序号4

权力类型: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对非法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处罚

责任主体:无线电管理科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有非法设置无线电台站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2.调查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审核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0833—2132852、2130676


序号1

权力类型: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征收

责任主体:无线电管理科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征收的依据,收费标准、征收方式、免缴及减缴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填写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申报表,内容包括:无线电系统技术体制、中心频率或频点、使用带宽、台站使用数量等)、联系电话等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申报表及相关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台站设置材料,结合无线电监测结果,核查频率使用者的无线电系统技术体制、使用频段或频点、使用带宽、台站使用数量、无线电业务类型等情况,确定频率占用费的征收金额,审查免缴、减缴频率占用费的理由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填写频率占用费计征表,确定频率使用者频率占用费收费明细和应征数额,制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费通知书,开具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税发票。

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频率使用者按照时限和确定的数额及时缴纳频率占用费,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0833—2132852、2130676


序号1

权力类型: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查封无线电发射设备

责任主体:无线电管理科

责任事项:1.催告责任:对无线电违法行为,以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采取组织人员进行无线电监测或设备检测等方式,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无线电管制、查封设备或先行登记保存、实施技术措施予以制止等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或向社会发布无线电管制通告。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无线电违法行为行政强制。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或无线电技术手段防止无线电违法行为发生。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0833—2132852、2130676


序号1

权力类型: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对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和反窃电行为的奖励

责任主体:电力和安全科

责任事项:1.制定方案环节责任:制定对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和反窃电行为的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环节责任

2.受理(组织推荐)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对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和反窃电行为奖励的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评审公示环节责任:对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和反窃电行为奖励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提出对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和反窃电行为奖励拟表彰奖励名单。

4.表彰环节责任:按对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和反窃电行为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规定时间内,对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和反窃电行为奖励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0833---2132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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