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市经济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4-08-30 03:33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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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科(室)、直属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预算资金使用效益,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乐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8月30日

乐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乐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乐山市委办公室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委办发〔2020〕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本级及直属预算单位开展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应当与部门预算管理同步,包括事前绩效评估、事中绩效运行监控、事后绩效评价三大节点,以绩效目标作为引领,以结果应用为支撑。

第三条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职责分工。

办公室负责牵头局机关部门预算和部门整体支出的绩效管理相关工作;局财务人员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联络员,负责全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技术改造科负责牵头省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相关工作;负责业务范围内其他使用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企业服务科负责牵头省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相关工作;负责业务范围内其他使用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产业合作科负责牵头制造业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的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具体实施省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涉及改善融资环境、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方面资金的绩效管理相关工作;负责业务范围内其他使用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JMRH科负责牵头省下JMRH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相关工作;负责业务范围内其他使用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局机关其他各科(室)负责本科(室)使用的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直属预算单位负责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局机关内审机构负责监督局机关及直属预算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绩效目标管理

第四条绩效目标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对项目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进行预测填报、运行调整、审核批复、评价、结果应用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应设置绩效目标的范围包括:部门预算项目(含上年结转项目、年度中途追加项目)、专项预算项目(省下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他专项资金)、部门整体支出。

涉密项目无须编制绩效目标。

第六条按照“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的原则,绩效目标必须详细反映相应的工作任务、经费预算的测算过程(具体工作量、支出成本和采用的支出测算标准)、达成的效果等。绩效目标应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量化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数量指标应当清晰完整反映项目主要工作任务或提供的公共产品数量;质量指标需反映项目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达到的标准、水平和效果,应当和编报的数量指标所反映的内容相匹配;成本指标要反映公共产品和服务所需成本的控制情况,尽量选取依据充分的量化标准;效益指标应当清晰反映项目实施的预期效果;满意度指标结合服务对象或受益对象设置。

第七条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局机关各科(室)和直属预算单位在申报项目预算的同时,应按照规定格式填报项目绩效目标,并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科室。

对中央、省下达的“二次”分配预算资金及其他预算资金,预算下达后,相关职能科(室)需及时编制绩效目标。

第八条办公室根据部门职能职责,结合部门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主要工作任务,组织填报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第九条绩效目标作为编制部门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的依据,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支出项目,不得申请部门预算资金。

第十条办公室负责汇总审核局机关各科(室)和直属预算单位编制的项目绩效目标;局机关各科(室)和直属预算单位是项目绩效目标编制的主体,负责项目绩效目标的编制、申报、运行调整、自评等工作。

第十一条绩效目标审核通过后的项目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第十二条经批复确定的预算绩效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预算调整流程报批。

第三章事前绩效评估

第十三条事前评估对象范围以年度新增重大财政政策和项目支出为重点,根据工作需要对以前年度延续性重大财政政策和项目支出进行事前评估。

第十四条局机关各科(室)和直属预算单位应根据《乐山市市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乐市财政监〔2020〕19号)等文件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第十五条事前绩效评估的内容: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科学性、实施方案可行性、预算合理性等。

第十六条局机关各科(室)和直属预算单位应对达到事前绩效评估范围的项目,认真开展自评,撰写自评报告,形成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条件,在申请预算项目的同时,报送自行评估报告。同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财政复评工作,主动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并按照评估意见修改完善预算申报信息。

第十七条纳入事前绩效评估的项目,原则上应按照评估结果编制预算,不得随意调整绩效目标和项目金额。

第四章事中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八条绩效运行监控是指根据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对项目执行、预算调整和绩效目标中完成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动态跟踪、纠偏纠错、优化完善的管理活动。

第十九条项目绩效运行监控的对象为通过审核批复的部门预算项目、部门整体支出、专项预算支出。

第二十条每年7—9月,局机关预算责任科(室)和直属预算单位对预算执行进度、预算调整情况和完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自行监控,并提出自行监控处置意见,以纠偏纠错和调整处置。

第二十一条根据财政部门开展的重点监控工作计划,局机关预算责任科(室)和直属预算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并根据自行监控结果和财政部门反馈的整改意见逐一对照核查,按照问题分类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针对绩效目标使用方向偏差的项目,需及时提示警示纠偏;针对执行进度滞后的项目督促加快进度执行,严重滞后无法执行的项目相应调整取消预算;对绩效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安排的项目,经绩效评估后作预算调整。

第五章事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根据项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对项目支出的顶层设计、过程管理、支出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可持续性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

第二十四条绩效评价包括单位自评和财政复评。

(一)单位自评,包括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自评、部门预算项目绩效目标自评、专项预算项目绩效目标自评。局机关预算责任科(室)和直属预算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开展支出绩效评价的工作要求,对自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总体绩效目标和各项具体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认真开展自评,需撰写自评报告的,按要求进行报送。

(二)财政复评,是指财政部门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按照工作安排,选取部分单位对财政支出情况实施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的过程。局机关预算责任科(室)和直属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重点绩效评价的要求,主动配合绩效评价工作组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章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五条局机关和直属预算单位根据《乐山市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实施办法》(乐市财政监〔2024〕14号)要求,做好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六条评价结果应用包括问题整改、通报考核、信息公开、预算挂钩和监督问责等。

第二十七条在预算编制、执行、评价等全过程,局机关和直属预算单位分别根据绩效目标自查和审核发现问题、绩效运行监控发现问题、绩效评价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需要报送整改报告的,按要求及时报送。

第二十八条局机关结合实际,对直属预算单位预算执行进度等绩效管理情况进行通报,并将其纳入考核。

第二十九条局机关和直属预算单位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绩效自评资料和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局机关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纳入考核,与下一年度预算安排进行挂钩,如存在以下情况的,在厘清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的基础上,预算额度酌情适当扣减:

(一)未按要求对新增重大财政政策和项目支出以及规定范围内延续性重大财政政策和项目支出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二)未按要求对部门预算项目(含上年结转项目、年度中途追加项目)设定绩效目标;

(三)绩效目标编制不准确不细化,应量化未量化,未详细反映相应的工作任务、经费预算的测算过程(含具体工作量、支出成本和采用的支出测算标准等)、达成的效果等;

(四)绩效评价结果得分低于70分。

(五)未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

(六)未对运行监控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纠偏纠正;

(七)未按要求对部门预算项目开展绩效自评;

(八)在财政部门开展重点评价过程中,不主动配合;

(九)对绩效评价、各类审核发现的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十)其他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对资金管理混乱、绩效较差、问题较多的责任科(室)和直属预算单位,局机关将开展绩效约谈,督促责任单位规范管理,提升资金使用绩效。对绩效管理发现问题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科(室)、直属预算单位以及责任人,局机关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确保整改到位。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中国绿色硅谷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挂靠预算单位,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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