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等文件精神,现对《乐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政府采购内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如认为本文件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请及时反馈至乐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9月24日—26日。
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乐山市市中区郑坝街96号,乐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楼3楼317号;
2.联系电话:0833-2127013,何老师。
乐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政府采购内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乐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机关(以下简称“局机关”)政府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进依法、规范、高效、廉洁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控管理要求以及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总体目标是:按照“全面管控与突出重点并举、分工制衡与提升效能并重、权责对等与依法惩处并行”的基本原则,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通过建立健全制度机制、规范流程、完善措施,做到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促进本单位政府采购提质增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政府采购活动的内控管理,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办公室是局机关政府采购工作的牵头科(室),负责局机关政府采购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局机关采购需求的收集、汇总,政府采购计划备案,采购预算资金申请和支付,统筹落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政策等事项,负责业务范围内的采购预算编制,指导需求科(室)开展采购工作。
第六条各需求科(室)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业务范围内的采购预算编制,项目预算申报或者立项;根据批准的预算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负责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委托、合同签订;组织采购活动中涉及的采购意向、单一来源采购论证、采购公告、确认采购文件和采购结果、结果公告、签订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等事项;组织委派采购人代表和按规定选定评审专家;组织处理询问、质疑和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政策法规科是局机关政府采购工作的合法性审查部门,负责组织局法律顾问单位对采购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协助处理采购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中的法务工作。
第八条企业服务科应需求科(室)申请,针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负责指导采购文件中需要供应商提供的支撑其中小企业划型的材料要求;负责指导各县(市、区)、乐山高新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辖区内存在划型异议的企业进行中小企业划型认定。
第九条机关党委是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部门,负责政府采购需求和计划的编制及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的监督工作,提出健全完善内控制度机制的意见建议,负责委派监督人员参与局机关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章政府采购流程
第十条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一)达到单位“三重一大”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应报请局党组会集体审议。
(二)需求科(室)结合工作需要,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支出需求,征求办公室意见后,编制采购预算,并按层级报批。其中,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相关要求,应预留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采购份额。
(三)办公室收集、汇总采购支出需求后,按规定、标准进行初审,并根据财政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综合平衡,向编制主体提出建议。政府采购预算经批准后,编入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未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原则上不得安排支出。
(四)凡需提前采购的项目和需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合同的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科(室)应当以正式文件报市财政局,申请提前采购预算指标或者同意签订三年履行期限合同。
第十一条公开采购意向
需求科(室)应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结合项目实施安排,确定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品目、主要标的、预算金额、计划实施时间、供应商资格要求等意向公开内容,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办公室,由办公室发布采购意向信息。
第十二条制定采购需求
(一)达到单位“三重一大”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需求应报请局党组会集体审议。
(二)需求科(室)应当依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开展需求调查,编制采购需求,包括技术、商务等要求。
(三)采购需求确定后,在后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采购需求进行采购。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计划备案
(一)需求科(室)应当依据确定的采购实施计划,编制采购计划备案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预算金额、采购实施月份、采购方式、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服务、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原因说明(须说明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规定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形,并提供附件进行详细说明)。
(二)采购计划备案信息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办公室按规定时间完成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工作。
第十四条采购方式变更
(一)变更采购方式应报请局党组会集体审议。
(二)对需市财政局审核的采购方式变更,需求科(室)应当以正式文件提出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履行决策程序后报市财政局审核。
(三)拟变更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须论证、公示通过后,再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经与集中采购机构协商一致,也可以将分散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也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但均需采取“一项目一委托”的方式进行委托,即一个项目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协议。
(三)分散采购项目选择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的,由需求科(室)民主决策提出选择建议,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选择确定社会代理机构,并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代理采购的范围、委托权限、期限及代理费用等。
(四)采购人应与采购代理机构厘清划定对供应商资格审查的责任分工,在开标结束后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确认采购文件
(一)确认采购文件应报请局党组会集体审议。
(二)采购代理机构反馈编制的采购文件后,需求科(室)应当予以核实、确认,重点审核采购文件中对采购标的的技术、商务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及评审方案等内容。
(三)针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应需求科(室)申请,企业服务科负责指导需要供应商提供的支撑其中小企业划型的材料要求,便于评审中的资格审查。
(四)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中,需包含但不限于供应商缴纳社保资金的记录等资料,用以佐证其员工名单,便于评审中的资格审查,尽力防范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情况。
(五)采购文件核对、确认无误后,按程序提交局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书面反馈采购代理机构。
(六)采购文件中涉及的采购合同(协议),应送政策法规科开展合法性审查,且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对资金支付时间设置,应充分考虑内部审批和市财政拨付资金相关程序周期。
(七)凡对外发布的采购公告、文件,须经需求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十七条发布政府采购公告
需求科(室)应督促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需求科(室)书面反馈的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并按照采购文件确定时间、途径,组织发出(售)采购文件。
第十八条供应商提交投标(响应)文件
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需求科(室)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接收供应商密封(加密)递交的投标(响应)文件,并妥善保管,不得解封(密)、查看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不得泄漏已提交投标(响应)文件供应商信息。
第十九条项目评审
(一)政府采购公告发布后,需求科(室)应委托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采购人代表一般由需求科(室)派出,且应熟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与评审工作,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也不得在评审中获得或收取劳务报酬。
(二)政府采购公告发布后,由需求科(室)提请机关纪委派出监督人员对现场评审等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确认采购结果
需求科(室)应自收到采购代理机构送交的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确定的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报分管领导审定后反馈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中标(成交)结果确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结果公告。需求科(室)应负责进行跟踪督促。
第二十二条采购合同管理
(一)需求科(室)、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若有新增事项(如在竞争性磋商过程中的新约定事项),需重新送政策法规科开展合法性审查,且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二)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需求科(室)应于1个工作日内报送办公室,办公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进行合同公告,并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第二十三条履约验收
(一)达到单位“三重一大”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组成人员应报请局党组会议集体审议。
(二)按“谁采购,谁验收”原则,需求科(室)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及工程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签署明确验收意见,出具书面验收记录,确保供应商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事项逐一完成履约。
第二十四条资金支付
需求科(室)应按照厅局关财务报销制度及合同约定办理付款手续。报销时一般应提供以下资料:采购预算与计划、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合同文本、工程进度三方签字资料(仅针对工程项目)、书面验收意见、发票等。
第二十五条资料归档
(一)需求科(室)负责对采购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档案文件资料进行妥善保存备查,文件资料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集体审议会议纪要、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采购活动相关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活动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为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四章询问、质疑与投诉处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采购过程中,若供应商等主体提出询问、质疑和投诉,由需求科(室)负责答复,拟定回复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后作出答复。
第五章采购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局机关政府采购活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局机关采购活动坚持内部监督管理与具体操作相分离的原则,负责监督管理的部门人员不得作为评委参与、干预或影响采购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如有最新规定,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乐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乐市经信〔2021〕110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