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必要性
2020年7月,财政厅下达我市2020年中央财政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补助资金8238万元,其中,乐山市应急医疗救治物资储备项目(以下简称“市级应急物资储备项目”)补助资金1583万元。按照有关要求,我局牵头完成市级应急物资储备项目储备工作,并于2021年1月印发《乐山市市级应急物资储备暂行管理办法》(乐市经信函〔2021〕5号,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有效期三年。2021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工信部联消费〔2021〕195号,以下简称《国家管理办法》),四川省医药储备管理办法至今未出台,《暂行管理办法》于2024年1月失效,鉴于以上原因,需制定我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有利于加强我市医药储备管理工作。
二、制定依据
《乐山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管理办法》以及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乐府办发〔2023〕16号)等文件,并结合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川财建〔2022〕7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试行)》共计四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管理机构与职责、储备单位条件与任务、计划管理、采购与储存、资金管理、调用管理、监督与责任、附则等9个方面。
《管理办法(试行)》参照《国家管理办法》,在《暂行管理办法》基础上重点新增以下方面内容:一是设定动态轮储标准,实行动态轮储的市级医药储备品种,由储备单位根据有效期自行轮换,各储备品种的实际库存量不得低于储备计划的70%;二是进一步明确储备单位条件,市级医药储备单位应属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资质;三是明确完成储备物资采购、调用实物候补库、补办调用手续、资金结算等时限;四是明确对需要组织进口、定点生产加工以及临床必需易短缺等品种,可采用分期分批的方式储备;五是新增补办有关手续、调用物资处理流程等规定。